|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0257号“C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1:44:28关于国际注册第1620257号“CG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331号
UNITED ARROWS LTD. 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0257号“C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3846295号“CCS中攀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17922号“GGS”商标、第12757706号“CCES及图”商标、第4327911号“C.C.S及图”商标、第1995935号“世晨CCS及图”商标、第16291411号“CGS HOM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放弃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申请,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申请,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字母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3月01日
信息标签:[db: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