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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1145号“Tap 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7: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681号
申请人: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1145号“Tap 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7045号“元及图”商标、第25099291号“元网”商标、第18436371号“元画廊YUAN ART GALLERY及图”商标、第11041612号图形商标、第29308446号“元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32319号“1t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均含“元”,因此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进行区分。申请人在35类上存在多个“Tap”相关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在“Tap”部分具有在先权利、显著性极高,足以与引证商标区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不服该决定申请撤销复审,至本案审理之时,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五虽经一定的设计,仍易被识别为汉字“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含汉字“元”,且含义相关联,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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