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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818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8:58关于第616818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75号
申请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1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08614号商标、第156440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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