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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78774号“DEPL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9:19关于国际注册第1578774号“DEPL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523号
申请人:REPERTOIRE IMMUNE MEDICIN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8774号“DEPL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69540号“DEPO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药物研究;医学研究;为他人提供生物技术和药物开发领域的科学技术咨询和产品开发;计算生物学、生物信息学、基因组学、生物技术、免疫学和药品领域的研发;细胞制剂、T细胞制剂和树突状细胞的定制工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DEPLOY”与引证商标“DEPOLY”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为医疗保健、生物医学和基因组研究领域的数据分析提供以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为特色的在线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为生物医学和基因组研究领域的数据分析提供以人工智能、计算方法和机器学习模型为特色的在线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为生物治疗产品的设计和描述以及药物发现和开发过程中的药物分析提供以人工智能、计算方法和机器学习模型为特色的在线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三项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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