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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16698号“SJ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1: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34号
申请人:大城县黄得务聚隆纱窗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6698号“SJ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6118号商标、第12463570号商标、第29255831号商标、第9593722号商标、第72405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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