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4725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15:08
CTRIP 携程旅行及图、第24047992A号“携程旅行及图”商标、第10371873号图形商标、第14904320号“趣行天下 QUAKE GAME及图”商标、第56966012号图形商标 第32938765号“昶正科技 CZK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