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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399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19:22
CLEAR SAND及图、第19646094号“亲宝客厅及图”商标、第11719904号“通威鱼 TONGWEI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七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 、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 、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 、八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 、八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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