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825080号“Ani-Tw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21: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745号
申请人:羚邦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5080号“Ani-Tw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47244号“ANT T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初步审定,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Ani Two”与引证商标的外文“ANT TW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