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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8792号“Prodigy TRAINING F4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26:39关于国际注册第1568792号“Prodigy TRAINING
F4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7812号重审第0000000934号
申请人:F45 TRAINING ASIA PRIVATE LTD.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781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68792号“Prodigy TRAINING F4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6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72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服务,即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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