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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04023号“小家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2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221号
申请人:娃的福(佛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04023号“小家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54795号“LITTLE THINGS”商标、第7573760号“LITTLE THING”商标、第22865484号“一号小家伙和二号小家伙”商标、第17800160号“一号小家伙和二号小家伙”商标、第55126336号“一号小家伙和二号小家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显著识别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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