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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5908号“SIKATHE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28:55关于国际注册第1625908号“SIKATHE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948号
申请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5908号“SIKATHE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99244号“SILATHERM”商标、第1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99244号“SILATHE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SIKATHERM”与引证商标“SILATHERM”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即用于制作外表面的未加工的无机产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地面矿物原料和表面处理过的矿物原料,特别是用于涂料、油漆、涂料、粘合剂和人造树脂或者塑料的涂层制剂、以及塑料薄膜和聚合物结合的模制零部件的生产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SIKATHERM”与引证商标“SILATHERM”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即预拌无机浆料、水泥、石灰、精饰和修补用砂浆、外表面用涂层、找平用水泥胶砂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材料 ,即矿物原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但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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