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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39540号“ANNWA安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31: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2077号重审第0000001145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2077号《ANNWA安华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0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68094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490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50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首先,在原被诉决定中,已认定第11971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5420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用水过滤器、消毒碗柜、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其次,在诉讼阶段,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22年11月13日第181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7215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55640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目前处于一审诉讼中,裁定尚未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ANNWA”与引证商标二“annwa”字母构成相同,故两标识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用节水起泡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龙头用节水起泡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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