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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872087号“壹品益禾烤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32: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033号
申请人:刘锦雄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嘉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72087号“壹品益禾烤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已在多个类别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683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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