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629898号“爱丽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35: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457号
申请人:桑顿和罗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9898号“爱丽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香精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350号、第134183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795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放弃在“香精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香精油”商品上被驳回的决定已生效,“香精油”商品不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洗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洗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