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7131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36:31
群晟智达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61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653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39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332212号“CHARGE AM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583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57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07759号“优创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330466号“众毅 ZHO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至2021年05月27日,引证商标十的专用期至2021年09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十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九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LED显示器;电动调节装置;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变压器;音频视频收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影银幕;放映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投影银幕;放映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投影银幕;放映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