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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9831号“渝快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38: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358号
申请人:重庆快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9831号“渝快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信息、发票、合作合同、公众号运营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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