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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97643号“PLANTS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46:16关于国际注册第1597643号“PLANTS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545号
申请人:PRODUCTOS CITROSOL,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7643号“PLANTS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没有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故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且经过在中国和其他地区的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植物密封”,使用在指定的用于工业农业化学过程中覆膜的化学品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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