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589901号“威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49: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319号
申请人:江苏威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9901号“威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0003号“威茂 W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27249号“茂威Mao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77018号“龙艺行LONGY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963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20日第181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威茂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四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