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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32894号“邂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50: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177号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好运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棋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2894号“邂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8651号“邂逅塞纳河 ENCOUNTERS THE SEINE RIVER”商标、第37079904号“邂逅烘焙MEETING BAKING”商标、第59431394号“邂逅珍馐”商标、第60585639号“邂逅奶咖”商标、第16604308号“邂逅印象”商标、第20211943号“邂逅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寿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是对原注册“邂逅”商标的补充申请,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180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寿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寿司”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麦丽素;饼干;布丁;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果;麦丽素;饼干;布丁;米果(膨化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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