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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5288号“小海智能家居 LITTLE SMART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52:13HOM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541号
申请人:佛山上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5288号“小海智能家居 LITTLE SMART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28626A号“小海智能”商标、第10941357号“小海”商标、第41184538号“小海”商标、第52273121号“小海”商标、第53535532号“小海”商标、国际注册第1387122号“SMART HOME BY HORNBACH”商标、第61414418号“SMART·HOME”商标、第13367412号“SMART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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