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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63641号“小金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58: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27号
申请人:欧替西(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63641号“小金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0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并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小金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金蟾”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卫生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熏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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