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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0324号“TREASURY PREMIUM BRAN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4:26关于国际注册第1620324号“TREASURY PREMIUM
BRAN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133号
申请人:TREASURY WINE ESTATES AUSTRALIA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0324号“TREASURY PREMIUM BR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15883号“TREASURY PREMIUM BRANDS”商标、国际注册第1597512号“TREASURY WINE ESTA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不与“国库”或者“财政部”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销售页面截图及转让资料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中“TREASURY”,可译为“国库”等含义,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其他整体特定含义,从而不致造成不良影响。其他商标是否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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