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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560112号“ASOL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5:19关于国际注册第560112号“ASOL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3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索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橙迪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560112号“ASOL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10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对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从宣传和销售两方面充分证明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服饰类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09年至2019年申请人开具给中国经销商的发票;
2、申请人参展照片及相关报道;
3、申请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ASOLO旗舰店;
4、2015年至2019年申请人“ASOLO”产品手册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显示的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且我局登陆了京东平台查询证据3所显示的“ASOLO旗舰店”,该店铺所列商品中亦无“服装”商品。综上,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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