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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005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23:33关于第616005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227号
申请人:泰安市诚信章丘眼镜店 委托代理人:鲸彩智谷(山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0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70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同时还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提出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未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亦未被提出撤销申请,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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