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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39261号“美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3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850号
申请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9261号“美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42003号“美心斯”商标、第60425517号“美心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现在“伞式晾衣架;衣服撑架;洗衣用晾衣架;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升降式晾衣架;安装在墙壁上的晾衣架;花盆托架;晾衣架;毛巾架 ;非贵金属制毛巾架”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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