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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2603号“THE GINZA PERCEPTIVE COMPLEX 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57:59关于国际注册第1602603号“THE GINZA
PERCEPTIVE COMPLEX 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816号
申请人:SHISEIDO COMPANY,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2603号“THE GINZA PERCEPTIVE COMPLEX 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香料;香和芳香剂;洁牙剂”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仅在“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商品上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3418号“银座 INZONE及图”商标、第13864117号“THE GINZA”商标、第8562638号“银座”商标、第1327634号“银座及图”商标、第3804371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THE GINZA”官方微博中的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其在“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颜料;食物色素;印刷油墨;天然树脂;稀料;金属用保护制剂;染料;漆;防腐剂”。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其在“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剂;化妆品;化妆洗液;美肤精华液;化妆用棉绒;护肤用化妆剂;浸化妆品的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香料”。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在“中药成药;人用药;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空气清新剂;卫生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香料;香和芳香剂;洁牙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就“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商品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香料;香和芳香剂;洁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颜料;香料;人用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假指甲;假睫毛;化妆用棉;化妆棉签”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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