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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14917号“HEX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59: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896号
申请人:深圳市和谐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何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8日对第44914917号“HEX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981629号“和谐电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产品质量检验;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3、宣传材料;
4、销售合同、订单、发票;
5、申请人参展证据;
6、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出于自身发展需要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七条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物料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包装及门头图片;领料单、调拨单及送货单;出货检验记录表;作业指导书;工程更改通知;绩效考核方案;产品单价表;加班申请单;工服;活动照片。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汽车电线束”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包皮层、电缆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 “HEXIE”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和谐电缆”在呼叫、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汽车电线束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包皮层、电缆、电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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