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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49099A号“面 不二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05: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洁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不二家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9099A号“面 不二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964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罗洁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0649099A号第43类“面 不二斋”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20649099A号第43类“面 不二斋”商标,原第20649099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在持续不断的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真实、公开、合法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众号、美团平台信息;
2、店铺照片;
3、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4、营业执照、店铺租金转账记录;
5、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0日。
2、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在第43类申请注册第19115040A号“不二斋吃面去”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29日至2021年0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公众号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美团平台信息显示店铺名称为“不二斋”或“不二斋吃面去”,结合经审理查明2,上述证据不能视为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店铺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营业执照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店铺租金转账记录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在先裁定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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