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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33501号“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18: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78号
申请人:诸暨市搏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3501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0995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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