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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549号“Magnum Venus Produc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22:39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549号“Magnum Venus
Produc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43号
申请人:MAGNUM VENUS PRODUCT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4549号“Magnum Venus Produ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下述商品为特色的批发和零售商店服务:合模复合应用设备,即,泵送系统和喷枪,长丝卷绕系统,聚脲,黏合剂,油灰和环氧树脂,搅拌机,柔性成型工艺密封件和密封件附件,轻质树脂传递模塑密封件和密封件附件,用于织物片材或卷材的浸渍机,以及往复喷雾系统”服务修改为“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2.市场营销;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4.为他人推销;5.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修改后的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中国现不接受在零售、批发及其相关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以下述商品为特色的批发和零售商店服务:合模复合应用设备,即,泵送系统和喷枪,长丝卷绕系统,聚脲,黏合剂,油灰和环氧树脂,搅拌机,柔性成型工艺密封件和密封件附件,轻质树脂传递模塑密封件和密封件附件,用于织物片材或卷材的浸渍机,以及往复喷雾系统”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另,申请人关于修改服务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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