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817732号“音乐文化 MUSIC&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24: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52号
申请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7732号“音乐文化 MUSIC&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音乐文化”和“MUSIC&ART”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显著部分为图形,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缺乏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2年12月07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