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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4595号“MUSEUM OF WORLD ATHLE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26:37关于国际注册第1634595号“MUSEUM OF WORLD
ATHLE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94号
申请人:WORLD ATHLETIC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4595号“MUSEUM OF WORLD ATHLE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家国际协会,系申请商标的真实创立人及真实权利人,申请商标亦为申请人商号,将其使用表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产地及服务来源,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准予在第25类、第28类、第41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申请人理由可知,申请人可译为:世界田径,而申请商标可译为:世界田径博物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进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第28类、第41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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