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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5176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28:05关于第3875176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98号
申请人:广州市立莱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拓天(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穹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4日对第38751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争议商标图形以及类似表达肌肉线条的图案已作为装饰性图案广泛使用于服装中,且该类图案的运动服装销量巨大。涉案商标使用于服装等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会视之为服装的图案、花纹,而不会将之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不具有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备显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拼多多大数据服务平台有关运动服商品的公证书;争议商标信息;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带有涉案商标图案的服装销售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产品吊牌等方面标识商品的来源。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商标的延续,其作为主打品牌已在其他类别商品成功注册。争议商标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高度一一对应关系,其作为被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争议商标标识就已广泛存在,不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信息截图;产品图片;被申请人维权信息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14日的第1687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将其用在指定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部分未涉及争议商标的使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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