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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94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31:08关于第617294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099号
申请人:深圳市维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9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9930号商标、第486328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资质证明和荣誉证书;官网照片;部分产品认证证书;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媒体报道书刊及视频;申请人完税证明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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