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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0473号“九毫米 9m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3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91号
申请人:北京嘉信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0473号“九毫米 9m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鲜明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商标商标信息、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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