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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407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34:42
B及图、第20333279号“港邦包装 GB及图”商标、第21362890号“车师兄 买车卖车找师兄 BROTHER CAR BC及图”商标、第57367960号图形商标、第1759281号“BESTC0m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工具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工具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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