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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78382号“九九艾草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37: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56号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小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8378382号“九九艾草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871120号“玖艾坊”商标、第6178832号“小九九”商标、第6178843号“小九九九”商标、第13237729号“999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摹仿、复制申请人驰名的“999”、“三九”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商标、产品所获荣誉;
2.广告审计报告及部分广告证明;
3.销售合同、发票;
4.其他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枕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53期(2021年7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草、兽医用药、抗生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争议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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