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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8260号“娃娃阅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4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44号
申请人:娃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8260号“娃娃阅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64474号“娃娃驿站”商标、第48107914号“娃娃阅”商标、第54431744号“娃娃魔方”商标、第24456765号“娃娃广场”商标、第30241139号“娃娃攻略”商标、第5345436号“娃娃馆”商标、第10702336号“金 金娃娃”商标、第58071507号“娃娃家”商标、第19120572号“娃娃攻略”商标、第15599617号“银娃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五、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经营彩票”。引证商标八仅在“公园”服务上有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函授课程;培训;教育;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十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函授课程;培训;教育;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十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函授课程;培训;教育;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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