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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96824号“莞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6: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974号
申请人:东莞日报社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鸿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乐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7日对第44796824号“莞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商号“东莞日报”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东莞日报”简称“莞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东莞日报”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2、申请人“莞报”、“莞报优品”、“莞报优选”标识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抢注。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大量与经营范围无关的注册申请,包括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知名人物或知名电影名称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涉嫌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4、争议商标的代理人股东与被申请人股东相同,其利用对商标业务知识的熟悉,恶意抢注他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属于不正当手段,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5、争议商标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如若维持注册并投入市场,会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对“东莞日报社”意见书;
2、申请人宣传海报及现场活动拍照;
3、申请人工服及工作用品照片;
4、合同、发票;
5、“莞报优品”公众号及微信群;
6、“莞报优选”对各行各业进行新闻报道;
7、申请人所获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
2、经查,被申请人在第3、4、5、9、10、12、18、25、28、29、30、31、32、33、35、39、43、44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包括“毛不易”、“妈咪爱”、“启初”、“白展堂”、“舒齿清”等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海报多显示为东莞报业传媒集团所进行的招聘活动;现场活动照片或未显示日期,亦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工服及工作用品虽部分印有“东莞日报”,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东莞日报”的知名度情况,亦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合同显示内容为东莞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主体全程协办并执行“2018第三届东莞大学生篮球联赛”,为其进行“东莞公益童画展”活动的策划执行等,并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亦未涉及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线上报道或未涉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或为自身公众号信息,不足以证明知名度情况。所获荣誉或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未体现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部分显示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莞报”作为“东莞日报”商号的简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经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如前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莞报”、“莞报优品”、“莞报优选”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4、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影视剧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毛不易”、“妈咪爱”、“启初”、“白展堂”、“舒齿清”等,被申请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已超过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及知名人物姓名、知名影视剧角色名称的主观意图,被申请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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