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592256号“老牌牛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58: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34号
申请人:南京双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阜阳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5592256号“老牌牛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高度联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使用的第14064469号“老牌牛庄”商标、第34171102号“老牛庄”商标、第34536843号“老牌牛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是对申请人“老牛庄”和“老牌牛庄”品牌的恶意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多家线上线下店铺及百度宣传照片;申请人“老牌牛庄”版权证书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清汤、果冻、肉冻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肉清汤、果冻、肉冻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豆腐制品”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