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695808号“金刚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1: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466号
申请人:戈娅娅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创禄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45695808号“金刚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0件商标,其中,争议商标是对知名动画《金刚侠》角色名称的抄袭、摹仿,另有多件商标系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超出正常经营使用的合理需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3、《金刚侠》动画百度百科等网络搜索结果页面;
4、被申请人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资料;
5、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非本案利害关系人,无权利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含有“金刚侠”文字的大量商标已获准注册,非动画角色名称特有的名称。“澳牛及图”等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均系合法注册,被申请人无恶意。申请人之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广告播出证明、产品照片、宣传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4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中,申请人的主张均涉及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并无主体的限制。故,被申请人有关申请人非本案利害关系人进而无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1件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金刚侠一般指金刚铠甲,是国产特摄剧《铠甲勇士刑天》中的原创角色,争议商标与该角色名称相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RiUP PLUS”、“PreRiup及图”、“红象维生素能量饮料RedXiang及图”、“格乐GR Pak及图”、“卡慕思 DAVID CAMUS及图”、“红狮Red Lion”等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知名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相近,19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部分驳回、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