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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17336号“北冰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2: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435号
申请人:北京一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活舌生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50717336号“北冰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729794号“北冰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北冰洋”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北冰洋”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大量复制、摹仿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的非正常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有关“豆制品”、“饮料”、“北冰洋”的介绍;合同;发票;产品照片;检测报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虽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北冰洋”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北冰洋”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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