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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0980号“威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0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384号
申请人:山东威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0980号“威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9201号“威登;WI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512号决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分别使用在烧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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