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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4366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11:20关于第4224366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512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梁寓宸 国内接收人:汪海霞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蒲排蒲新小区中区五巷号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对第42243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936336号图形商标、第20063115号图形商标、第11122189号图形商标、第19681371号图形商标、第2122663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争议商标属于恶意申请注册,任由其发展势必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以“企鹅”文字为核心的业务版面;相关报道材料;百科介绍;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3、经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2243664号图形商标、第42246915“企鹅茶茶 PENGUIN CHACHA”商标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指代事物、设计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考虑到申请人企鹅图形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更为接近的企鹅正面图形商标和企鹅茶茶商标,在此情况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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