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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13355号“CHHQ 198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1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13号
申请人:程洪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3355号“CHHQ 198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3332A号“CHQ 4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80068号“CH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23729号“198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50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84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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