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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59378号“天下汇通GOGO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2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669号
申请人:北京天下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9378号“天下汇通GOGO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53124号“五方WU FANG及图”商标、第18322531号“天下汇”商标、第4137129号“汇通”商标、第4594578号“汇通天下”商标、第17599180号“天下通”商标、第10392678号“下天通汇”商标、第10392696号“下天通汇 源缘园”商标、第11171941号图形商标、第4137128号“汇通”商标、第3547097号“全球通俱乐部 GOTONE CLUB及图”商标、第3796293号“汇通及图”商标、第18430893号“天下汇”商标、第12211876号“汇通天下及图”商标、第5265509号“汇通天下”商标、第19183936号“汇通天下 HUBS1”商标、第3927264号“天下通”商标、第6820524号“天下通”商标、第11142444号“宇晟贸易”商标、第5265512号“汇通天下”商标、第19184437号“汇通天下 HUBS1”商标、第5318646号图形商标、第7427125号“中宏立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及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八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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