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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8665号“DOUBLESH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30:12关于国际注册第1608665号“DOUBLESH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93号
申请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8665号“DOUBLESH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8168号“DOUBLE SHOW”商标、第11542839号“DS DOUBLE 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其所有人的经营资格已经灭失。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尚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OUBLESHOT”与引证商标二中“DS DOUBLE SHOW”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硬件和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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