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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8630号“SM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32: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75号
申请人:深圳市拓邦特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8630号“SM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72817号“S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7019号“S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注册商标申请,若引证商标一、二因撤销/无效宣告而归于无效,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为了不浪费行政资源,申请人恳请贵局将本案延期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完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彼此之间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对一的直接联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先已申请注册了第4318523号“赛美特SMtech”商标,申请商标是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参展资料、合同、发票、产品手册、法院判决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电子工业设备;光学冷加工设备;电镀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Mtech”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电子工业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部分为自制证据,展会资料未体现商标或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第4318523号“赛美特SMtech”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该商标与本案商标不同,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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