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424317号“FILMBO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44: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25号
申请人:海南省心花路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4317号“FILM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知名人士推广视频截图、大众点评网及抖音视频截图、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FILMBOX”可译为“影片盒”,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提供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