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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3318号“TAG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48:22关于国际注册第1603318号“TAGL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613号
申请人:TAGLING OY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3318号“TAG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120142号、第469748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两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有望取得经公证的同意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且我局未收到申请人所称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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